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草案)》
2003年4月1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17日上午,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副主任梁平向大会全体会议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若干规定(草案)》作说明。下午,会议分组对《若干规定(草案)》进行审议。
审议中,有27位委员和3位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一些委员和代表们认为,北京作为祖国的首都,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在实施“人文奥运”规划、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过程中,创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制定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来推动这项工作是很有必要的。有些委员认为,《若干规定(草案)》部分条文的内容规定得过于严格,缺乏可操作性,需要认真研究。有的委员认为,当前制定本法规的时机和条件不够成熟,建议暂缓出台。同时,委员和代表们也对《若干规定(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按照程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根据本次常委会上委员和代表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若干规定(草案)》进行再次审议。
市语委办公室、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的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草案)》
5月13日,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市人大法制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报告指出,根据市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二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办认为,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本市的实施,规范本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状况,推动本市的语言文字工作,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实施性地方性法规。《若干规定(草案)》根据本市语言文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对于委员和代表提出的可操作性等问题,经过认真研究,对草案加以修改,可以尽量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对于委员和代表们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于促进本市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依法开展具有积极意义。其中,有些意见和建议属于工作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不宜在法规中体现;有些不属于本法规的调整范围,可以在制定相关法规时予以考虑。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办对《若干规定(草案)》的若干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对一些条款的顺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听取并审议市人大法制办公室关于《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改意见及报告做出修改后,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名义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市语委办公室范毓美主任、宋建民副主任列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