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昌平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昌平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出中贯彻《北京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意见。 一、举办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北京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行,使北京市语言文字的应用与管理全面纳入法制的轨道。为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者首先要做到学法知法。区语委将将分批组织语言文字干部队伍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力争做到既熟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条款的内容,又掌握有关法律文书、执法程序、处罚诉讼等法律知识,切实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二、学习掌握国家制定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学习《若干规定》要和学习《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相结合,要和学习国家制定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对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具体界定,则体现在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与标准上,因此学习掌握国家制定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是准确执法、公正执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执法人员需要了解掌握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有《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等,经过学习,执法人员要参加语言文字知识考核,取得合格证书。(考核事宜另行通知) 三、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的宣传教育,要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为基本目的。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宣传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有两个基本点,一是让民众在社会交际中遵法而不犯法,旅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二是民众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宣传教育要以城市文明建设、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及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可以融入到报纸、电视、网络、文体活动等多项式样之中。宣传的效果以群众喜闻乐见为标准。 四、贯彻《若干规定》的几项主要措施 (一)依法坚持在全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通过区政府和各部门对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教师、执法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教育和培训。 (二)全区各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都坚持使用普通话。对已录用在机关、单位、普通话又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要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之在尽短时间内,基本达到和达到标准。 (三)全区大、中小学、幼儿园及教委有关单位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要坚持对教师普通话的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学校的名称牌、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要使用规范汉字。 (四)机关的、公文、印章、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要使用规范汉字。 (五)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电视屏幕用字不能出现不规范汉字。 (六)昌平新闻中心的昌平周刊和宣传品不能出现不规范字。 (七)广告制品要以规范汉字为标准。 (八)公共服务行业如卫生系统(医院)、商业系统(商场)、旅游和交通(旅游景点、车站)等系统的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公文、印章、单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广告、宣传材料,都要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 (九)昌平区、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街道公共场所用字要标准规范,其他街道和村镇公共场所用字要基本做到使用规范汉字。 (十)聘用教师和公务员,要将说普通话做为聘用标准之一。 (十一)年终单位考评、精神文明评优评先,要把是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作为条件之一。 (十二)区语委坚持每年一次的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的评比、检查制度,对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对不合标准的提出批评、建议并限期改正。
二○○四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