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1月1日与2003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结合我区语言文字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语言文字工作是关系到朝阳区人民整体素质提升和形象改善的重要工作。全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语言文字工作者应当从改善朝阳区投资环境、塑造朝阳区人民良好形象的高度予以重视。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大力支持辖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全面推进全区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分工,依法行政 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的制定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培训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严把好入口关。新录(聘)用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把普通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做为条件之一。 区文化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区各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质量考评和年度检查内容,作为评选优秀作品及出版物的条件。 朝阳工商分局是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语用字的管理机构。在为企业注册营业执照时应当做好使用规范用字的宣传工作,并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标志牌及广告等社会用语用字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由区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区内市场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规范,确保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商标用字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违反规定的,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区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工商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局、区市政管委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组织一次语言文字工作联合执法,全面检查区内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创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区教委要确保教师普通话达标,采取具体措施把用语用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以及评选先进的内容。 三、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一) 各街乡、委办局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按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每年要将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和阶段小结、年终总结按时上报区语委办。 (二) 认真完成市、区语委办布置的各项工作。做到月月有检查,季度有信息,年终有总结。 (三) 建立定期评估表彰制度。严格按照北京市下发的各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检查落实,并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 建立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制度,每年九月份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活宣传周。各单位在宣传周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具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工作。 (五) 区语委每年召开一次语言文字工作大会,总结、部署语言文字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区范围的语言文字工作评比,对在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 建立交流研讨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各单位推广普通话的交流研讨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四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