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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结合我区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一) 本区政府机关和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设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并设有一名兼职语委干部落实语言文字工作。
  (二)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
  2.制定本区域、本单位或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
  3.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4.协调本部门、相关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5.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
  6.组织开展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
  7.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区语委按工作要求和计划每年9月份第三周组织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各单位在宣传周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具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
  (四)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提高认识,规范用语用字
  (一) 本区政府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政府机关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二) 在本区从事商业、邮政、电信、网络、文化、餐饮、娱乐、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疗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行业的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服务用语,其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推广普通话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公文、印章、票据、报表、说明书、用药处方、电子屏幕、广告、宣传材料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
  (三) 本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健全制度,认真检查落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将用语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纳入教育评价等检查、评估。
  三、明确责任,坚持依法行政
  (一) 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辖区内公共场所用字规范,提出规范用字的意见和要求,并逐步增强社区外来务工人员用语用字规范化的意识,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
  (二) 区人事局负责组织本区各单位国家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工作,确保本区在职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全部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把普通话水平合格作为新录(聘)用公务员的条件之一。
  (三) 区文化委员会负责审核申报经营文化项目、文物项目中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及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中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
  (四) 区工商分局负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语用字的审核、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企业用语用字的堵源截流工作。违反规定的,由本区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 在本区销售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违反规定的,由本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监督,坚持以评促建
  (一) 区语委办和街道办事处、区工商分局、区城管大队、区公安分局、市政管委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进行一次语言文字工作执法检查。
  (二) 区语委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区范围的语言文字工作评比,对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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