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语言文字管理,推进我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区、乡(镇)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乡(镇)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四条 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第六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给予保证和支持。 第七条 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中。 第八条 使用汉字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㈠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的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㈡异体字的正体字:以国家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选用字为标准。 ㈢印刷用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暑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㈠文物古迹; ㈡姓氏中的异体字; ㈢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㈣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 ㈤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条 提倡使用规范字手书招牌。凡使用手书繁体字招牌的,需悬挂一块规格与繁体字招牌适当的规范字招牌。从电脑字库中提取的繁体字不能视为手书繁体字。 第十一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市场、开发区、公园、旅游景区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印章、名称牌、牌匾、广告、灯箱、霓虹灯、简介说 明、专栏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 本区的路名牌、村镇名牌、街巷牌、楼院门牌、立交桥名牌、车站牌、居民小区、广场、娱乐场所的名称牌等用字要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三条 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使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必须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拼写正确,分词连写。使用汉语拼音时,要汉字在上、汉语拼音在下,汉语拼音的规格要小于汉字。 第十四条 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汉字中夹杂外文。使用外文时,要汉字在上、外文在下,外文规格要小于汉字。外文拼写要规范。 第十五条 出版、印刷、广告招牌制作、刻字、打印复印等行业部门,要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旧字形和国家尚未批准使用的不规范字形。对主要从业人员要进行规范字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范用字规定制作了不规范的招牌、广告、标语、印章等,制作部门应无偿给予改正;制作部门应拒绝用户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制作不规范字招牌、广告、标语、印章等要求。 第十七条 工商、市容等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广告、标语、宣传品等审批手续时,要按照规范用字标准,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用字规范标准的,令其改正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商品广告中出现的繁体字、异体字及其他不规范字形的商品名称,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批准使用的注册商标用字,其字形、方位、规格要与注册文书相一致,未经注册或虽申请注册但未批准使用的,不得以注册商标用字使用。 第十九条 本区内的党政机关要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要将普通话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作为招聘和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教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等要使用规范汉字。招聘和录用教师必须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招聘和录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大中专(中技)学校和职业高中的师资类(含幼师)、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专业都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其毕业生在毕业前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合格者方能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电台、电视台要以普通话为基本播音用语。招聘和录用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新闻记者必须经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招聘和录用。 第二十三条 电视台要以规范汉字为屏幕用字,对屏幕用字要有专人审查把关,对字幕机操作人员要进行规范汉字知识的培训;对不符合用字规范标准的广告不予播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行业要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招牌、广告、告示、各类指示牌、胸卡、价格表、菜谱、名片、印章等用字要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行业要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因服务需要确需使用方言的可使用方言。公共服务行业要对服务人员开展普通话培训,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展览馆的导游员、解说员,大型商场、宾馆、饭店、车站等单位的广播员必须接受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普通话水平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担任导游员、解说员和广播员。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举办各类大型会议、比赛、展览会、展销会,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时的会标、标语、宣传品等用字要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区、乡(镇)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提出批评,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