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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意见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于2003年5月30日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结合丰台区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语言文字在推动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丰台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的制定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培训工作,并对在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条 在推进全区语言文字规范化过程中,注意围绕重点开展工作,即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在巩固“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等传统经验的基础上,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探索总结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新经验。
  第四条 本区各级政府机关应制定相应措施,使公务员坚持以普通话作为各项公务活动用语。与区语委配合,对普通话不标准的公务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普通话水平。
  第五条 区人事部门把语言文字素质作为公务员综合素质的基础素质,将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纳入对公务员的再教育当中。把普通话合格标准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晋级的参考条件。
  全区国家公务员于2005年上半年完成普通话水平测试前的培训工作,并按程序相继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逐步做到公务员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
  第六条坚持每年九月第三周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制度。结合我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多的特点,在宣传中,要以城乡为重点、以社区为依托,加大宣传力度和治理力度,以宣传周为契机,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区工商分局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在为企业注册营业执照时做好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工作重点放在堵源截流上。并协同区语委定期对企业的用语用字进行检查。
  第八条 区教委将学校用语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纳入教育评价、评估指标当中。
  本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第九条 区语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场所、商品广告、包装标志等用语用字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依据法律法规督促其改正。
  第十条根据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区语委办加强普通话测试工作,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发挥指导作用。
  第十一条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语委干部和测试员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区语委每年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总结、交流、部署语言文字工作。对在语言文字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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