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是北京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若干规定》的颁布施行,使北京市语言文字的应用与管理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为了全面贯彻实施《若干规定》,推动怀柔区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努力提高我区广大群众应用语言文字的水平,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上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贯彻《若干规定》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各系统、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要有主管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要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把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创建精神文明活动的内容之一,各学校要把语言文字工作作为督导检查工作的内容。 (二)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语言文字工作。 (三)保证语言文字工作活动经费的投入,使语言文字工作顺利开展 二、大力宣传,不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一)通过电台、电视台、板报、橱窗、标语、文体活动、竞赛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 (二)各系统、要结合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在干部职工中开展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的活动。 (三)认真组织好每年一届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四)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法知法,熟悉语言文字工作规范标准,参加市、区组织的语言文字知识考核,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五)各级语委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依法办事,做说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的带头人。 三、严格标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法规落到实处 (一)积极推广普通话工作 1.各系统、各单位要积极推广普通话,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说好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机关、单位主要工作用语(会议用语、媒体和公共场所讲话用语、公务活动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 2.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和其它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普通话列入对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的内容。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区教委要确保教师普通话达标,并在教育教学中规范用语用字。 3.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各乡镇广播站要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播音用语、主持用语、采访用语) 4.本区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都要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5.各单位要按照区人事局的安排对公务员的普通话进行培训和考试。各单位要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新录用工作人员的条件之一, (二)积极推行规范汉字 1.各单位的公务用字要符合规范要求:印章、公文用字符合规范标准;报刊、信息、简报及其他印刷品用字符合规范标准。 2.环境用字要符合规范标准和要求: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广告牌、标语(牌)用字要规范;板报、专栏、橱窗用字规范。 3.本区电视台制作的节目用字要符合规范和要求,印刷体厂名、台名、制做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用字要符合规范。 4.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用的讲义、板书、式卷及教师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规范标准。学生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汉字。 5.以汉语文出版的各类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用字要符合规范标准。 6.在本区内制作销售的产品、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用字要符合规范标准。 7.公共场所用字要符合规范标准: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街、巷、公交站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8.广告制作人员、编辑、记者、校对等人员应了解和熟悉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现行汉字规范标准,正确运用规范汉字。 9.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负起监督检查、管理的责任,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四、积极落实,推动语言文字工作不断开展 (一)各系统、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制定出贯彻、落实的措施,使语言文字工作在本部门顺利开展。 (二)要把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活动和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宣传教育,促进语言文字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要继续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针,以学校为基础,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语言文字工作,努力提高全区的语言文字水平。
二○○四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