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促进我区语言文字工作,现制定以下贯彻办法: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强化领导 门头沟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法制办、街道办、教委、文委、农委、市政管委、人事局、卫生局、旅游局、工商分局、商务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规划委门头沟分局、城管监察大队、广电中心组成。区语委主任由主管副区长兼任。区语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二、提高责任意识,确保法规有效贯彻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工作抓紧、抓好。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门头沟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培训等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各部门共同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三)区教委负责教育系统语言文字工作。 (四)区文委负责本区汉语文出版的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纳入出版物编校质量考评和年度检查的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出版物条件。 (五)区广电中心负责全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作品的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广告等的用语用字的规范宣传工作。 (六)区人事局负责制定对全区机关公务员进行语言文字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区卫生局、商务局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的规范、宣传工作。 (八)区旅游局、规划分局负责本区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标志,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站名、桥名、建筑物名称标志,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标志等公共场所设施的规范用字工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九)区工商分局负责规范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区销售的商品的包装、标志、说明及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文字的规范宣传工作。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一)区街道办、农委负责组织、协调街道(社区)、乡镇(农村)的语言文字规范及宣传工作。 (十二)区法制办、市政管委、工商局、城管监察大队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法规认真执行 (一)讲普通话、写规范汉字制度。 本区国家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二)录(聘)用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制度。 本区各有关部门新录(聘)用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三)表彰奖励制度。 本区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对在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四)推广宣传普通话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推广宣传普通话力度,注重实效。精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五)执法检查制度。 区语委组织执法检查组,不定期对全区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四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