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是北京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已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电视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职工作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实施措施,在此基础上总编室根据我台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出台了北京电视台落实《若干规定》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荧屏监督管理,做好本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语言文字管理作为我台常抓不懈的工作之一。 二、建立对编辑、记者、打字员、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培训测试制度。通过培训,使广大职工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上述人员持汉字规范化培训测试合格证上岗制度。 三、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甲等,并做到持资格证书上岗制度。没有持等级上岗证的播音员、主持人(含外聘主持人、合办节目的主持人、编辑记者担当主持人工作的)一律不得出镜。我台自办节目,播音员播音和专业主持人主持节目时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一级甲等。编辑记者主持节目或采访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不得使用方言。 四、要严格执行字幕三级审片制度,即编辑、制片人和主任审片制度。在播出的节目中,所有字幕(包括广告用字、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等)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或字读错音等情况,如有违反规定的,我台将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一)节目字幕如出现上述情况,一般性错误我台将对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和罚款(错一个字罚款50元和读错一个字罚款50元);如出现重大差错或政治性差错我台将另行处理。 (二)广告用字要严格审查,如出现不规范字的情况,将采取通报批评和错一个字罚款50元的制度。 (三)电视节目中出现的台名、制作单位名称、栏目名称用字要规范,不得出现上述情况及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而字形不规范的,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不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情况,如出现错误,我台将进行通报批评及处罚(错一个字罚款50元)。 五、在做好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同时,我台将积极配合市语委做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工作。
二○○四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