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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制定我局实施细则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张卫华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政治部、治安总队、交通管理局、人口管理处各一位主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秘书处,由秘书处一名副处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总体要求
  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局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高全局语言文字管理水平,树立首都民警良好形象,积极促进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结合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要求,明确公务员录用条件和培训考核计划,将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和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内容,在新警中积极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继续开展楼、门牌及印章用字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楼、门牌的生产企业及印章刻字社是否使用规范汉字,对不规范用字要限期整改。
  (三)积极贯彻国家交通指示牌制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对全市现有交通指示牌的检查工作,对新增交通指示牌的制作严格审批制度,杜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字符、字形出现。
  (四)局属各单位在除必须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情况下,公务活动用语、公共讲话用语、会议用语、对外新闻传宣用语、对外接待用语、办公用语等要使用普通话。
  (五)局属各单位印制的公文、刊物、各类统计报表和办公场所标牌、标语及对外宣传稿件、宣传标语等,要使用规范汉字。
  (六)根据市人事局、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本市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规范用语用字的通知》(京人发〔2002〕79号)的要求,积极在全局开展“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宣传教育活动,并对窗口单位和值勤民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同时,在民警轮训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提高民警“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以责任单位自查自纠为主,市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发动全局民警参加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的活动。积极对局属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普及普通话、规范社会用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话、信件等渠道向市局反映。
  (三)局属各单位领导要重视语言文字工作,落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公安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组长

张卫华

公安局

副局长

副组长

张亚臣

办公室

副主任

成员

徐利京

政治部

副主任

成员

高扬

治安总队

副总队长

成员

于春全

交通管理局

副局长

成员

孟繁荣

人口管理处

副处长

成员

王锦

办公室秘书处

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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