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具体办法。 二、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委办局人事部门都应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应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应明确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同志。各单位、各部门对语言文字工作应制定工作计划。 三、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委办局人事部门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明确我国、北京市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做到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人人知晓,在公务员中形成人人讲普通话、人人使用规范汉字的局面。 四、公务员在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普通话要成为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按照《关于本市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规范用语用字的通知》(京人发[2002]79号)中关于“城近郊区的国家公务员要达到普通话测试二级乙等(80分)以上,远郊区县的国家公务员要达到普通话测试三级甲等(70分)以上”的规定,凡达不到标准的,要进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五、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委办局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六、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委办局要接受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被检查出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的情况时,应虚心接受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批评教育,认真改正。
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人事局系统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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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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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孙振宇 |
男 |
市人事局 |
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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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孙凤武 |
男 |
教育培训处 |
副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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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王岚 |
女 |
人事处 |
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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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董小华 |
男 |
办公室 |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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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高永辉 |
男 |
公务员管理处 |
副处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