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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办法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具体办法。
  二、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委办局人事部门都应重视语言文字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应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应明确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同志。各单位、各部门对语言文字工作应制定工作计划。
  三、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委办局人事部门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明确我国、北京市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做到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人人知晓,在公务员中形成人人讲普通话、人人使用规范汉字的局面。
  四、公务员在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普通话要成为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按照《关于本市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规范用语用字的通知》(京人发[2002]79号)中关于“城近郊区的国家公务员要达到普通话测试二级乙等(80分)以上,远郊区县的国家公务员要达到普通话测试三级甲等(70分)以上”的规定,凡达不到标准的,要进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五、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委办局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六、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委办局要接受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被检查出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的情况时,应虚心接受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批评教育,认真改正。

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人事局系统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职务

组长

孙振宇

市人事局

副局长

成员

孙凤武

教育培训处

副处长

成员

王岚

人事处

处长

成员

董小华

办公室

副主任

成员

高永辉

公务员管理处

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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