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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的意见

  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 这是北京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部具有很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北京特色的实施性法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的颁布,标志着语言文字工作进入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时期。现就我委如何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1.语言文字工作的任务就是使其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与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因此,我们要把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同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结合,服从服务于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大目标。
  2.创造一流的语言文字环境是北京举办一届最出色的奥运会的需要。2008年奥运会涵盖了“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绿色奥运”的理念。“人文奥运”的精髓就是以高水平的文化环境、社会环境和城市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和现代人文精神。北京市着力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可以更好地利用奥运会这个窗口向世界展示中国语言文字的独特魅力和中华民族的尊严,增进中外文化交流。
  3.深入学习,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安排时间,认真学习《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要把学习《若干规定》与学习《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相结合,通过学习,熟练掌握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其精神实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4.宣教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意义,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不断提高公务员和干部职工学习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自觉性,提高全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二、认真贯彻《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
  1.要坚持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在公务活动中应坚持使用普通话,将普通话作为考核公务员能力水平的内容之一。使用方言以及普通话不熟练的公务员要参加普通话培训,以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
  2.机关公务员在公文起草和公文写作中要坚持使用规范汉字。杜绝异体字、繁体字(特别要求用繁体字的除外)。减少错别字。内部及对外发行的各类期刊、图书、电子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刊名、封皮、内文等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要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在机关树立人人使用规范汉字的良好风尚。
  3.机关内部的各种印章、标牌、公示牌、指示牌应使用规范汉字。在10月底前,各处室要开展自查,对不规范的要予以改正。
  4.系统内部的气、热、环卫等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的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工作中坚持使用普通话。违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5.系统内部的气、热、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上的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进行更改。
  6.人事部门要把国家公务员应具备的普通话等级标准作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的参考条件。并结合提高公务员素质和机关队伍建设,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制定公务员普通话培训计划,参加市语委组织的普通话培训班,使公务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
  三、严格执法从赌源截流上抓好语言文字工作
  1.在制定《北京市环境建设规划(2004-2008)》时,要将使用规范语言文字的要求写进规划,并明确落实责任的责任单位。
  2.户外广告管理处要严把审批关,在赌源截流上下功夫。对申报的广告,严格审查广告文字的规范性,对不符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广告一律不予审批。
  3.城管执法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要依法对不符合语言文字要求的广告进行纠正,监督广告所有者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严格查处。

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组长

谈志民

委领导

委员

成员

李宝平

综合协调处

副处长

成员

张唏璐

办公室

主任科员

成员

李军

宣教处

副处长

成员

李如刚

城管执法局

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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