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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的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下称《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卫生系统通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局行业特点,制定如下办法:
  一、本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系统各单位都应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了加强领导,成立卫生局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检查、指导全局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落实情况;局办公室、机关党委、卫生工委宣传处、人事处、医政处、疾控处、基层卫生处、妇幼处、科教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分别按照职能范围,负责相关业务工作和对口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系统各单位要认真宣传并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明确我国和北京市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规范、标准、管理和监督,做到人人知晓,在卫生系统形成人人讲普通话、人人使用规范汉字的局面。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参与“推普周”活动,努力营造规范的语言文字环境。
  三、市卫生局和各区县卫生局的公务员在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普通话要成为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和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
  卫生系统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医院等窗口服务单位要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四、公务员在公文行文和处理中应使用规范汉字,公文审核人员要严把语言文字关,提高卫生系统公文质量,力争行文规范化。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牌、印章、标牌、指示牌、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卫生系统直属单位的名称牌、标志牌、标语、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信息、广告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特别是医院等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服务单位更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尽量做到标牌醒目、字迹清晰、规格统一、颜色统一。医护人员在病历书写中应使用规范汉字。
  五、认真落实市委、市语委《关于本市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规范用语用字的通知》精神,将《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及相关知识纳入卫生行政部门公务员培训内容,并要求在公务员录用时增加普通话测试。应加强对卫生系统窗口单位服务人员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
  六、加强对实施《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本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卫生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组长

郭积勇

卫生局

副局长

成员

朱小皖

办公室

主任

成员

张建枢

卫生工委宣传处

处长

成员

罗玉英

人事处

处长

成员

吕 鹏

医政处

处长

成员

赵 涛

疾控处

处长

成员

吕 璠

基层卫生处

处长

成员

肖 珣

妇幼处

处长

成员

张丽霞

机关党委

副书记

成员

贾明艳

科教处

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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