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具体办法 | | | |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依照《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结合北京市文化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具体办法。 二、本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系统各单位都应重视语言文字工作。文化系统各单位应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应明确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同志。各单位对语言文字工作应制定工作计划。 三、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单位要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明确我国、北京市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做到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人人知晓,在文化系统中形成人人讲普通话、人人使用规范汉字的局面。 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单位应当发挥文化工作的优势,以生动活泼的文化艺术形式,在社会上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规范的语言文字环境。积极参与“推普周”等宣传活动。 五、市文化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的公务员在工作中应使用普通话。普通话要成为机关的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凡达不到标准的,要按《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要求进行培训。 文化系统的学校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把普通话作为文化单位的服务用语。文艺团体、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单位等面向公众服务的文化单位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直接面向公众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普通话水平。解说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报幕员、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话剧演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普通话一级水平,并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文化系统新录(聘)用解说员、报幕员、话剧演员、教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牌、公文、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文化系统的学校的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文艺团体、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单位等面向公众服务的文化单位的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公文、印章、票据、报表、海报、宣传材料、电子屏幕、演出字幕、说明书(节目单)、广告等应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牌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名称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可保留使用,但应在醒目处另外设置规范汉字的名牌。需要加注汉语拼音的地方应在规范汉字下方书写汉语拼音,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文化系统各单位应建立社会用字把关责任制度,对社会用字进行审核把关,防止不规范用字的出现。 七、对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进行检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除对本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还应对所属文化系统各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系统各单位要接受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被检查出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若干规定》的情况时,应虚心接受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批评教育,认真改正。
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文化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
组长 |
王珠 |
文化局 |
副局长 |
|
成员 |
刘启泰 |
办公室 |
调研员 |
|
成员 |
汪丽娅 |
艺术处 |
处长 |
|
成员 |
张千 |
社会文化处 |
干部 |
|
成员 |
林增伟 |
市场处 |
助理调研员 |
|
成员 |
张干兴 |
文化教育处 |
副处长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