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处室)8语委办公室8政策法规8市属委办局相关文件
北京市园林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具体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文字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园林系统实际,现将园林系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具体意见如下:
  一、明确责任
  北京市园林局语言文字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各单位和全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单位语言文字管理。组长:刘宝军,成员:韩英俊、王鹏训、景长顺、彭晓玲、刘岱、李淑珍。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宣传部。各单位,重点是各公园、风景名胜区单位要明确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单位内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对本单位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要有明确要求,形成定期检查制度。
  二、目标要求
  (一)对普及普通话的要求:
  1.普通话成为面向公众的会议用语;
  2.普通话成为面向媒体和公共场合讲话的用语;
  3.普通话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
  4.普通话成为各单位内部的工作语言。
  (二)对窗口岗位服务人员普通话的要求:
  1.普通话要列入年度培训内容;
  2.窗口服务人员要有计划参加北京市普通话的测试;
  3.普通话(外语除外)要成为接待服务的唯一用语。
  (三)对用字规范的要求:
  1.印刷体用字要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
  2.手书字中不得出现错别字,如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需注明规范字;
  3.汉语拼音书写正确;
  4.外文书写正确,并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四)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牌示要求:
  1.主要景区、景点、殿堂的导游牌、说明牌在使用规范中文的同时要设置英文,其内容及翻译要准确。已设置英文的牌示要重新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2.各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商业网点门牌、商品名称等各类中文说明,要求使用统一的规范的中文字;
  3.2005年前全市各公园要健全各类导游牌、说明牌、提示牌;
  4.2006年前全市一级公园主要景区、景点、殿堂的导游牌说明牌,要实现中英文对照。
  三、主要措施
  1.将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培训的内容。
  2.各单位、部门生成的公文、使用的公章用字要规范,对不规范公文定期进行通报,在此基础上,开展年度公文规范化评比,奖优罚劣。
  3.对单位内的各类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用字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统计各公园、风景名胜区现有各类牌示的数量及文字使用情况,对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进行限期改正。
  四、要求
  全市园林系统各单位、各级领导要切实重视语言文字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以国务院确定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为契机,开展好职工普通话的培训工作,继续从规范公园、风景名胜区行业入手抓好各类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以良好的风貌和规范化的语言文字环境为北京优化发展环境,为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和一心为游人满意在园林服务宗旨,为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贡献新的力量。

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园林局语言文字领导小组

 

姓名

所在工作部门

行政职务

组长

刘宝军

市园林局

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

韩英俊

宣传部

部长

成员

王鹏训

公园处

处长

成员

彭晓玲

劳动教育处

处长

成员

刘岱

计财处

处长

成员

李淑珍

办公室

副主任

成员

景长顺

公园风景名胜区协会

秘书长

 
北京市语言文字委员会地址: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邮政编码:100031 电话:66074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