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语办〔2004〕25 号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各区县语委办、相关高校: 为加强北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以及教育部《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北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