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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市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

京语教[1996]003号

各区县语委、教委(教育局):
  根据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和京语办[1995]2号文件精神,市语委决定1996年在全市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现将有关测试工作通知如下:
  1.全市各中等师范学校要在五月底之前完成对三年级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2.各区县语委办公室作为本区县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聘请测试员、安排测试时间到被测区县师范学校对应试学生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区县语委办公室应将测试结果通知被测学校,并将测试工作情况书面上报语委办公室。
  3.测试采取区县互测的方式进行。互测区县安排如下:东城区—朝阳区,西城区—丰台区,崇文区—通县,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昌平县—延庆县,顺义县—怀柔县,平谷县—密云县,大兴县—房山区。
  4.普通话水平测试一律采用口试方式进行;测试内容、范围及评分标准均按照国家语委审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执行;测试试卷由市语委办公室统一编制。
  5.测试结束后,区县语委办将被测试学生名单及成绩上报语委办公室,由语委办复审并颁发普通话等级证书。
  6.测试不合格的学生需两周后到语委办公室补测。
  7.由于测试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有条件的区县语委可配置一定数量的录音机、计时器等测试用具。
  8.各区县语委办请于3月15日之前将普通话水平测试时间的安排上报市语委办公室。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

附:我市已获得市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人员名单,供各区县语委办聘请测试员时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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