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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有关专任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

京语办[1998]4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教局,语委,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有关市属委、办、局语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决定对我市部分专任教师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逐步实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我市计划于2000年底,完成对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1.中小学教师;
  2.中等师范学校教师和高等师范院校文科教师;
  3.广播、电影、电视、戏剧以及外语、旅游等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相关专业的教师。
  二、经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教师,办法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合格的教师应达到普通话二级或一级水平。专门教授普通话语音的教师应达到一级水平。
  三、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要和教师的职评、聘任结合起来。从2001年开始,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持有普通话等级证书才能参加职评、聘任。
  四、为了保证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的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与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学校教师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培训测试工作可与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五、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筹安排。各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区县教师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各区县语委管理权限之外专任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北京市语委负责。普通话等级证书由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统一颁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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