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联[1992]4号(1992年7月7日 新闻出版署、国语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现将《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九九二年七月七日
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