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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发《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语字[1987]第11号
(1987年4月10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委、商业厅(局)、供销社、粮食局、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6]64号文件)精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商业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

附: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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