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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节录)

(1997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1号发布)

  第十二条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店堂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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