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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节录)

(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发布)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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