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发布)
第二章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及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并能用以指导业务 实践。
(三)熟悉并掌握新闻专业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新闻采编业务能力。
(四)嗓音良好,具备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还须具备较强的形体语言表达能力。
(六)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七)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的学历。
第七条资格取得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本人业务工作报告。
2、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政治考查、知识能力考核评价的推荐意见。
3、学历证书。
4、普通话等级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