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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节录)

(1988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8月1日修订)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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